“为强化对种子生产特别是果树种苗生产检验、检疫的管理,防止携带疫病果树种苗流入市场,修正草案明确,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从事种子生产,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追究法律责任。”刘振伟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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