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针对申报单位条件提出三项要求。一是申报单位为独立法人,已开展粮食储备业务五年以上,能够保障试点工作所需经费,具有接待相关单位参观交流的条件。二是粮库总仓容量符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72-2016)二类及以上要求,即总仓容量5万吨(含)以上。已经具 备一定的绿色储粮标准化工作基础,有强烈意愿开展试点工作。三是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保护事故,未受到县级(含)以上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在试点工作程序上,《通知》明确要求企业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与中储粮集团、中粮集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推荐意见,并在2021年9月15日前,将汇总材料提交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中粮集团推荐名额为3个,中储粮集团推荐名额为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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