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叶红代表:
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列席代表座谈会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政策的意见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基石。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不断健全相关制度和政策体系,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既顺应了广大农民群众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期盼,也体现了中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贯方针。
为切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地。按照现行法律政策,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在集体统一组织承包的时点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结果是公平的,农民群众是认可的。随着时间推移和家庭人口变化,会出现农户间人均承包地占有差异。但承包期内,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不存在新增家庭成员无地问题。按照家庭人员变化调整承包地,不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如果采用调整其他农户承包地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农村就会无休止地调地,承包关系就很难稳定下来,不仅会侵害其他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也会制约农户对土地的稳定投入,影响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承包期内,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依法交回的土地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解决新增人口要地问题。对确因缺地导致生活贫困的,应当将该户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救助体系,并帮助转移就业。对进城落户农户承包地,法律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可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承包地“三权”分置作出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提出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专章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形式、合同内容,明确要求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等。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抓紧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承包土地流转制度体系,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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