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为准确把握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要求,指导农药生产企业、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仅限出口农药登记和管理服务工作,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了有关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的详细说明。
一、关于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的范围
(一)“本企业在境内已取得原药登记,申请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原药登记的”的说明:无原药登记的母药适用本项。
(二)“新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申请原药及其制剂登记的”的说明:一是新农药原药和制剂可同时申请登记,也可以先申请原药登记之后,再申请制剂登记。二是取得仅限出口新农药原药登记的企业,可按照新农药制剂要求申请含有该有效成分的单制剂或混配制剂仅限出口登记,混配制剂中的其他有效成分应在境内已取得登记。三是曾取得境内农药登记,但已无产品在登记有效状态的,原原药生产企业可参照新农药的要求申请仅限出口登记。
二、关于申请仅限出口非新农药登记的资料要求
(一)“有效的境外登记或进口国(地区)同意进口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与申请企业名称不符的,应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经营合作关系资料)”的说明:一是“证明文件”指境外登记证复印件或境外农药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明复印件,其中登记证需附标签。二是申请人为境外农药登记证或进口许可证明持有人的供应商,但境外登记证或进口许可证明未载明的,还应经境外登记或进口许可所在国(地区)农药管理部门证明或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地区)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另外,还应提供申请人与境外登记证或进口许可证持有人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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