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品化学资料(产品质量标准、质量检测报告,原药还应提供全组分分析报告)和毒理学试验资料(急性经口、经皮、吸入毒性试验报告),及中毒症状、急救及治疗措施资料”的说明:一是“试验报告”和试验单位资质要求与境内登记要求一致。符合规定的境外GLP报告,在2020年底前,适用登记资料的过渡期政策。二是“中毒症状、急救及治疗措施资料”可以使用查询资料。
三、关于其他要求
(一)“仅限出口农药按农药登记、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申请和审批程序办理”的说明:一是仅限出口农药的登记程序与境内农药登记有关规定一致,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二是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的农药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议评审。三是仅限出口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四是仅限出口农药在境外登记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改变的,可申请登记变更。五是仅限出口农药登记延续时需核查该产品的境内和境外登记变化情况。
(二)“已有相同制剂、相似制剂在境内取得登记的,不再批准该农药产品仅限出口登记,对已批准的申请登记延续不超过1次”的说明:一是新农药取得境内登记后,不再批准其他企业含有该有效成分的农药产品仅限出口登记,已批准的仅限出口登记可申请登记延续1次。二是非新农药相似制剂取得境内登记后,不再批准该农药产品仅限出口登记,已批准的仅限出口登记可申请登记延续1次。
(三)百草枯等原专供出口登记,在登记延续时转为仅限出口登记。
(四)国家规定不新增境内登记的高毒或剧毒农药,不予办理仅限出口登记。我国禁限用的农药产品,严格按禁限用公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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