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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报6起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犯罪典型案例


4月8日,吉林省法院召开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新闻发布会,介绍2019年以来该省法院审理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通报6起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犯罪典型案例。

据悉,2019年以来,吉林省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犯罪行为,取得明显成效。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吉林省法院受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案件共计14件26人,审结10件22人,涉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案例一于某某、王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种子备案证的情况下,在前郭县洪泉乡、王府站镇、额如乡,扶余市增盛镇销售无标签的“四粒红”花生种子,给被害人造成损失200余万元。 2017年4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取得种子备案证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花生种子4400斤,上述花生种子经扶余市农业执法大队鉴定为假花生种子,给被害人造成损失74606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危害农业生产,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二被告人向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售假花生种子,致原告人受到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系从犯,于某某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自首、从犯等情节,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收缴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违法所得7.2万元;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98984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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