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理,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90万元;被告人王某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均获刑。
一审判决宣告后,王某春等人提出上诉, 2019年12月1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王某春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从严、从快起诉,有效打击犯罪。但背后的办案故事可谓一波三折。从拒不认罪,到犯罪金额认定,到银行卡交易明细,区分认定主从犯,检察官斗智斗勇。
多次更换场地 还夜间生产 并不承认卖假药
及时准确认定销售金额既关乎准确定罪量刑,更关系到对该类犯罪的依法从重从严打击和有效治理。被告人王某春等人为了躲避当地环保部门检查,多次更换生产假农药场地、变换工人,夜间生产,犯罪事实隐藏较深。被告人到案后对抓获前从事生产、销售假农药的犯罪事实均拒不供认,而购买假农药的下线人员亦均未到案,导致准确认定涉案犯罪数额存在较大困难。
银行卡交易记录 物流单据 认定犯罪金额达200余万
为准确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案卷材料,分析出王某春、王某辉和王某勇名下的5张银行卡有收取假农药款的嫌疑,后逐一审查银行卡交易记录,确定在被告人从事犯罪期间。根据审查情况,给公安机关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根据银行交易时间重新取证、再次讯问各被告人,全面调取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物流单等证据。经补充侦查,增加认定了被告人王某春未供述的自2014年1月至2017年秋生产、销售假农药的事实,为准确、全面认定犯罪期间、数额奠定了基础,最终法庭以充分的证据认定被告人王某春犯罪金额达200余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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