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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药管理 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村级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在农药生产与经营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符合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购买限制使用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等方面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分别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经营数据上传至当地农药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发布农药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主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参与农药登记、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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