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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农药瓶拘留15日,涉事人员被抓获!使用农药须做到“七项注意”


 

案例:根据群众举报,农业执法人员对赵某经营的农资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店经营的10%腐霉利烟剂予以质量抽检。经农药鉴定所化验检测,抽检农药中腐霉利实际含量为4%,低于标注含量“10%”,属于劣质农药。赵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农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没收剩余劣质农药、罚没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说法:针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条例》第56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行政拘留处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

 

滥用农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案例:菜农胡某在承包地里种植了4.5亩胡萝卜。为了防止地蛆啃食,他私下购买了一箱高毒农药甲拌磷藏在家中。在农田灌溉时,胡某将甲拌磷导入喷雾器中加水稀释,经阀门把药剂顺水渗入菜畦。胡某的上述行为被农业执法部门查处,后移交给公安机关。

 

庭审中胡某辩称,使用其他低毒农药,需要多次喷洒才能起到作用,但甲拌磷使用一次就可以了,既省事又便宜,这是促使他偷施高毒农药的主要原因。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说法:甲拌磷是高毒农药,短期内接触(口服、吸入、皮肤、黏膜)即可能引起急性中毒。本案中,胡某为了防止害虫啃食农作物,将高毒农药用在了自家耕地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所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刑法》规定,该罪为行为犯,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判决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本案中胡某的教训提醒广大种植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使用农药,尤其是不能滥用或超限量使用剧毒、高毒等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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