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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不合格肥料农药的生产、销售者将纳入土壤污染责任人!


新规影响哪些人?

《办法》规定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主要适用于耕地、园地、林地、草地。
在认定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受污染农用地区域及周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和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相关信息和资料;农药、化肥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提供该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等信息和资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提供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记录等信息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
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生产经营者;
违法使用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生效后,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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