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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不合格肥料农药的生产、销售者将纳入土壤污染责任人!


为进一步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于9月17日公布,该《办法》将于2020年7月1日实施。
对于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办法》中指出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出现周边有明显污染源排放的、倾倒、堆存、填埋有毒有害物质或固体废物的、投加不合格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启动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当出现以下以下情形时,可以判定污染行为与土壤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农用地土壤中检测出特征污染物,且含量超出国家、地方、行业标准限制,或者超出对照区含量;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存在会向农用地土壤排放或者添加该污染物;
(三)受污染农用地土壤可以排除其他相同或相似污染源的影响;
(四)受污染农用地土壤可以排除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如高背景值、气候变化、病虫害、自然灾害等。
而当不存在或无法认定因果关系、因逃逸、信息不全等原因无法核实责任人具体身份、因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灭失,导致证据不足的情形时,可以提出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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