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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不合格肥料农药的生产、销售者将纳入土壤污染责任人!


9月17日,生态环境部公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各方征求意见和建议,困扰各方多时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有了新规定。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土壤污染将纳入土壤污染责任人,需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控和修复。因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个体农户无须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规定:“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土壤污染具有滞后性、累积性的特点,常常存在发现污染时已经找不到责任人,无法认定责任人的情况。在农业种植中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如外地业主承包某地块若干年,承包到期后发现污染时早已人去楼空。

土壤污染责任人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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