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到的关于“农村耕地应随着人口的增减而予以动态调整”的建议,农业农村部在其网站作了答复:
胡桂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耕地应随着人口的增减而予以动态调整的建议收悉。经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宣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同时,为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在集体统一组织承包的时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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