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标准颁布实施!肥料里的植调剂无处遁形》一文引起行业人士热议。也有读者提出了不少疑问,本文梳理出了大家的疑惑之处,并一一给予解释。
问题一:肥料中能否添加植调剂?
答:两者混合技术上没有问题,但混合后就不再是肥料了。
《肥料登记办法》(2017修订)对肥料是什么做了明确的定义。同时,《肥料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表示,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三种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也就是说“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植物生长调节剂”不能按照肥料来登记,“药肥”、“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属于肥料。
问题二:肥料中添加了植调剂之后,产品按肥料管理还是农药管理?
答:植调剂属于农药范畴。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
换句话说,目前农资市场上的药肥产品、添加了植物生长调剂的产品,全部需要以农药来登记,产品外包装需严格遵循《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不能和肥料有任何“瓜葛”。
案例:近年来,具备“肥田”和“植保”的双重作用的“药肥”产品在广西甘蔗种植户中大规模推广开来。广西地区包括“蔗玉”、“甜歌”、“蔗得金”、“蔗功夫”、“蔗健康”在内的产品,均是按农药来进行产品登记,取得农药登记证。我们仔细查看上述产品的外包装发现,产品全部注明了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等,并未注明矿物养分含量,也未注明“药肥”两个字样。
问题三:将“肥料和农药”混合使用效果就一定好吗?
答:混合使用可能会出现反效果。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学者任如佳在研究中指出,药剂和肥料共同使用时,部分肥料和药剂之间会存在“增效作用”,但也不排除肥料与某些杀菌剂混用时,会出现“肥效降低”或是“药效降低”的问题,严重时甚至可能对农作物产生“毒害作用”。与此同时,药肥的不稳定性因素较多,温度和PH改变引起液体药肥结晶沉淀、农药分解、衰减等问题也会存在。
此外,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混用要求更高。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功效受很多因素影响,如作物品种、生长周期、施药部位、调节剂品种、施用浓度、施用方法及外部自然条件等等。一旦出现误差,就可能对农作物产生药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简单来说,将农药与肥料配合使用并不是简单的“1+1=2”的过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既有可能发生“1+1>2”的增效作用,也有可能出现“1+1<2”的反效果,故而药肥使用的“稳定性”成为评判药肥的重要标准。
问题四:肥料宣称有杀菌、杀虫效果是否合规?
答:随着肥料行业的发展,肥料产品越来越丰富,更多的作用功能被人们开发出来、为了体现产品的差异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产品宣传时打上杀虫、杀菌的效果,但也往往因此被农业执法部门所查处。于是有企业叫屈,“我的肥料产品从理论上确实有杀虫的效果啊,印在包装上有什么错?”。
其实错大了!先不说肥料中菌剂的含量能否直接达到防治病虫害的目的,就以法律法规而言也是不合规的。多地农业执法部门一致认为,既然宣称有杀虫杀菌效果,就必须取得农药登记,否则就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销售,按《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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