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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盯农地确权历史遗留问题推进确权成果多元化应用


    二是注意农地确权政策效应的滞后性。受农业生产周期、农民权属意识等影响,农地确权工作结束了,但农户生产行为并不会马上改变。这就要求农地确权工作的评估要充分考虑滞后性,既要有紧迫感,也不能急于求成。

    创新农地确权成果的应用形式

    农地确权的政策效应最终要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出来。黑龙江省一些试点地区要求在做好农地确权工作的同时,与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一同研究,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等配套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借鉴这些经验,下一步农地确权成果应用应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

    第一,从土地所有权角度看,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集体资产。着眼于土地资源管理,可以探索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有效实现形式,如四川成都、西藏曲水;可以推进互换并地,解决农地细碎化问题,如湖北沙洋、广东清远;可以充分利用确权成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试点,如宁夏平罗、重庆梁平;一些地方还提出,将农地确权面积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二,从农户承包权角度看,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经济社会基础。着眼于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地方,应探索推进成果在农业保险、农业补贴等涉农政策扶持方面的应用,如海南省三亚市;也可以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如广东南海、山东诸城等地。

    第三,从土地经营权角度看,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要素。着眼于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可以探索确权成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整治、农业规划、生态保护治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应用。如四川省着力拓展确权成果应用,实现对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监测和管理、农业区域发展规划空间化查询和土肥信息的实时监测。又如,一些“两权”抵押试点地区,将农地确权作为开展试点的前提条件。

    强化确权成果应用的制度支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修改,新的法律明确了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法律地位,并以“三权分置”为重点,就稳定家庭承包关系,开展土地经营权登记、流转、融资担保等,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这些创新为农地确权成果在更广范围内应用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当务之急,相关部门要以新法实施为契机,抓紧完善管理制度,夯实确权成果应用的工作基础。

    一是加快信息化应用平台建设。要运用市场的办法,引入先进的技术服务商,加大基础设施、服务器、存储及网络设备产品的支持力度,加快开展农地确权数据应用平台软件研发及基于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分析与挖掘应用等工作。同时,信息化应用平台建设要留有接口,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留出空间。还要注意加强数据保密管理,做好脱密工作,逐步形成面向社会开放的动态政务信息资源平台。

    二是工作推进和制度建设相结合。要以成果应用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政策指向,鼓励基层创新,逐步完善政策办法和操作程序,使确权实践和制度建设共同推进。要创新政策设计,针对地形地貌改变而无法直接确权等情况,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等方式,创造性落实农户承包权。要尽快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土地经营权保护制度,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做足准备。

    三是坚持试点试验,开展系统部署。黑龙江作为“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将确权成果应用与试验任务相结合,有序推进重点领域配套改革,不断放大试点探索效果。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应用等内容进行系统安排。同时,要强化试点跟踪、督导和考核,及时评估效果,总结推广经验。

    (作者系南京林业大学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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