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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乡村全面振兴


    针对乡村振兴法律体系构建,江西省代表关注角度则有所不同。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他们建议将“在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的内容写入乡村振兴促进法中,为下一步推进基层整合执法力量提供立法依据。同时,建议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将进一步加强乡镇和街道党政综合(便民)服务机构与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村(社区)办理,推进村级便民服务点和网上服务站点全覆盖。

    保障权益助推城乡融合

    构建乡村振兴法律体系,必须从注重农业法治建设向注重农业农村法治建设转变,从注重政策促进向注重政策促进和法治促进并重转变,从注重产业发展保障向注重产业发展保障和农民权益保障并重转变。

    基于对“三个转变”的自觉认识,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立法工作,多省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初稿提出进一步完善意见。北京市代表建议注重条文内容的规范性与约束性,体现可操作性与稳定性,内容设置上注重把握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云南省代表也建议强化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厘清对政府职能职责、社会公众权责的规定。天津市代表建议进一步梳理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农业法的关系,建议将初稿部分公文语言修改为法言法语等。

    作为一部定方向、管长远的综合性“三农”法律,陕西省代表建议增加农村和农民方面的内容比重。同时,与城市相比,广大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能力仍然薄弱,基础设施依然落后,要实现乡村振兴,需下大气力彻底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提升农民生活品质,建议增加有关农村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公共服务和路、水、电、房、网等基础设施的内容比重。无独有偶,湖北省代表也建议按照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就业等方面,增加对民生保障与公共服务的规定。基于类似原因,山西省代表建议增加农村改革的内容和文化建设、组织建设的内容。

    乡村振兴涉及范围广、立法难度高,如何甄别和提炼问题,选择适合通过立法进行规范的重点内容,实实在在考验立法智慧。广东省代表建议把乡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作为重中之重,在法律层面保障乡村基础设施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他们同时建议对于现有文件提出的重要政策概念,要通过技术手段赋予法律含义,处理好法律逻辑,完善法律表述,强化可操作性。比如: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可以通过具体内容表达含义;对乡村基础设施,要从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各方面予以规范;对基本公共服务,要明确内容和标准;对大量原则性及鼓励性、支持性条文,选择部分重点赋予具体内容,明确鼓励和支持措施;对于组织登记、税收优惠等中央专属立法权的内容,应当具体,以便落实。

    浙江省代表建议在立法重点内容上,坚持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的“四个优先”原则,着重突出在乡村振兴规划引领、农业新业态培育、农业支持保护、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乡贤回乡村、青年回乡村、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乡村传统文化保护、农业绿色发展、农村“三大革命”、村庄环境管护长效机制、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确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区域协调发展以及投入保障、用地保障、金融保障、队伍保障等方面,明确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

    回应关切明确重点领域

    乡村振兴立法,不仅关乎农民兄弟利益,同样牵动社会各界目光。按照构建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撑的“1+X”乡村振兴法律体系的要求,上海市代表系统梳理了乡村振兴立法的重点领域: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农村金融保险制度,强化金融机构支持“三农”义务和责任,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保险;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农村建设体制机制。对农村规划、村庄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相对明确的城乡边界和规范预期,在此前提下确定建设投入的长效机制,明确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工作推进体制;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合理有序的城乡人口流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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