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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乡村全面振兴


    程硕作新华社发

    本报记者李秀萍

    4月29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乡村振兴立法工作座谈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有关会议精神,总结农业农村立法工作成效和经验,分析当前农业农村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部署加强和改进农业农村立法工作,研究讨论乡村振兴立法相关问题,推动新时代农业农村立法工作实现新提升、迈上新台阶。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来自全国各地农业农村法规系统的代表见仁见智畅议乡村振兴立法相关问题,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立法工作,依法保障乡村有人振兴、有地务农、有钱发展各抒己见。

    农业农村立法任务繁重

    当前,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农业领域共制定现行有效法律15部、行政法规28部,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等农业各领域的法律日益完善,农业农村经济管理总体实现有法可依。然而,这些法律大多侧重产业发展,针对乡村发展方面的法律还有所欠缺,特别是尚欠缺一部促进乡村全面发展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补齐农业农村法律体系的短板弱项,依旧任重道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均涉及一批农业农村立法项目。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司长宗锦耀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要完成的15部法律法规项目中,既有乡村振兴促进法这样的综合性、支柱性法律,也有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涉及基本制度、部门职责的法律,还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法等涉及整个产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无论是制定新法律,还是修订现行法律,如何把握新时代新特征、适应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围绕乡村振兴搞好制度建设,使之符合中央要求、契合现实需要、满足群众期待,都需要认真研究。

    乡村振兴亟待依法护航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后,中央展开一系列部署,明确提出要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今年1月,全国人大农委成立乡村振兴促进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目前已起草一部初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各项工作。

    乡村振兴促进法,将是一部有关乡村发展、城乡融合的上位法。围绕初稿,本次座谈会上,各地农业农村法规系统的与会代表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建言献策,呼吁进一步明确、细化依法护航乡村振兴的具体内容,明确需要通过法律规定乡村振兴最低限度必须做成什么样,明确必须依法保障乡村有人振兴、有地务农、有钱发展……

    乡村振兴必须重视人才支撑,湖北省、湖南省代表对此建议,立法应增加对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和公共服务部门人才培养、引进、交流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建立强化“三农”干部队伍建设的育人、选人、用人、留人导向。

    建设法治乡村,落实到立法规范上,上海市代表建议将乡村振兴战略法定化,明确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基层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社会等不同主体各方面的具体权利义务;明确乡村振兴战略的体制机制,明确谁来投入、谁来建设、谁来管理等等。

    异曲同工。安徽省代表同样主张集成创新,依法作出具体制度安排,完整体现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对重塑工农城乡关系、农民利益维护、农村可持续发展、农业安全保障和农村政治、经济、社会治理等方面也要作出细化的、实质性法律规定。

    黑龙江省代表提出,乡村振兴立法应当明确各部门、各级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规范其行为。重点要明确县级政府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主体作用;强化财政投入等各类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优惠政策;引导各种生产要素优先向农村配置,各类人才优先向农村聚集。同时,呼吁通过立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农村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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