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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药管理技术最新进展


  3.4 登记费用

  在日本申请农药登记需缴纳农药登记费,新产品登记71.93万日元,约合人民币4.3万元,改变含量25.17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5万元。

  3.5 评审项目

  评审项目和试验报告与我国总体相同,由对人畜安全性,农作物等残留,对水生生物等有用动植物的影响,对土壤、水环境的影响,药效及药害,原药中杂质的安全性,原药、制剂产品化学等组成。

  3.6 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日本卫生杀虫剂由厚生省负责管理。仅登记农药制剂,不登记原药,但需提交原药的登记资料(全面评审但没有登记证)。农药经营采用备案制,不设行政许可;农药市场、经营门店、农药使用均由地方农业部门管理。农药废弃包装物主要由农药工业会联合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回收,部分农协也会开展统一回收工作,政府部门没有出台相关管理措施。

  4 无人机飞防管理措施

  4.1 基本情况

  日本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用飞机进行水稻、旱地、果树、森林等病虫害防治,1989年有人直升机防治水稻病虫害面积达到170万公顷。1991年开始无人机防治水稻病虫害,当年防治面积1万公顷。与有人直升机相比,无人机体积小,具有机动性高,可进行较为细致、小规模的作业,便于运输、低空喷洒、易控制药液飘散等优势。2000—2017年,无人机防治水稻病虫害得到快速发展,防治面积从31万公顷增加到89万公顷,有人直升机防治面积从78万公顷降低到3万公顷。

  4.2 法规依据

  为加强无人机的管理,提高其安全性,2015年修订实施了《航空法》。无人机指,可作为航空用的飞机、旋翼飞机、滑翔机、飞艇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机器,其构造上不能载人,通过遥控或自动操作使之飞行的机器(重量200 g以下的除外)。产业用无人直升机或多旋翼飞机等属于“无人机”,适用于《航空法》管理。《航空法》规定,以下控制区域,无人机的飞行需要国土交通大臣许可:一是对飞机航行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控制区域,包括机场等周边设定的离着陆表面等的上空区域、离地表或水面150 m以上高度的空中区域;二是人或房屋密集地带的上空。同时规定在聚集多数人,举行活动的场所上空不让飞行;不得运火药、高压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得从机体投下物体等。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4.3 飞防实施

  根据《航空法》要求,2015年12月颁布了《用于空中喷洒的无人机利用技术指导方针》,其宗旨是,确保无人机飞防正确操作,对人畜、农林水产、周边环境安全。主要内容包括:

  4.3.1 制定计划书

  由实施主体在实施前1个月,制作并提交所在地都道府县协会。作业计划书包括喷洒实施区域的地理状况、作业环境、药剂种类、剂型以及是否可以采用自动操作等。

  4.3.2 事先通知

  对实施空中喷洒的区域以及周边公共设施和居民,要事先通知实施的预定日期、地点、药剂种类等,并要求作业时得到他们的协助。

  4.3.3 喷洒方法

  从下风口操作,侧风喷洒;作业应在气流稳定时段进行,距地面1.5 m处风速在3 m/s以下,均匀喷洒。要使用性能可靠且得到确认的机型。只能使用取得农药登记证,且使用方法标注为无人直升机喷洒的药剂,严格遵守使用注意事项。

  4.3.4 预防措施

  制作标注架线危险区、飞防以外区域、飞防路线以及操作手、监测人员的路线图,并在实施前实地确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实施区域。区域周边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农药对非靶标作物的伤害。保证一机一个监测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其他作业辅助人员。制定操作、监测及其他辅助人员安全规程。

  4.3.5 作业报告

  作业结束后,实施主体编写作业报告书,报所在地都道府县协会。

  4.4 事故处理

  如有事故发生,实施主体应提交事故报告书,通过都道府县协会,向植物防疫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事故的,还须向国土交通省报告。事故类型包括:人身事故、重大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事故、坠机事故、农药事故。实施主体分3次编写事故报告,并上报所在地协会;第1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第2次在事故发生后1周内报告,最后1次在事故发生1个月以内完成(制定防止事故再发的对策)。事故分析由农林水产省消费安全局植物防疫科在都道府县协助下,分析事故原因;植物防疫科通过相关机构,做出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指示;并向国土交通省报告事故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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