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作者赴日本开展农药登记管理政策法规技术交流,与日本农林水产省(MAFF)农林水产消费安全技术中心(FAMIC)农药检查部(ACIS)进行了座谈,交流了两国农药管理法规的修订情况;与日本农药工业会共同举办了第四届中日农药管理技术交流会,研讨农药登记法规、飞防等热点问题,了解日本农药创制、生产和经营等情况。本文结合技术交流等情况,介绍了日本农药管理机构及职责、《农药取缔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农药登记情况和无人机飞防管理措施,并提出了加强我国农药管理的建议。
1 农药管理机构和职责
根据《农药取缔法》规定,日本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林水产消费安全技术中心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和农药的登记资料的技术审查、标签核发和农林水产品的产品质量控制等。FAMIC共有654人,包括内部审计办公室、农药标准检查部、食品标签监管部、肥料和饲料监察部、ACIS等9个部门。
ACIS是日本唯一的农药管理机构,共有101人(含神户和横滨外派机构),本部工作人员85人,内设运营与战略、农药登记、理化评价、药效评价、残留评价、生态毒性评价、毒理评价、环境评价、残留监测共9个处。主要职责为:农药登记申请数据评价/评审、农药生产现场检查、农药GLP实验室的符合性检查、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测、国际会议中的农药技术问题(如CCPR)处理、农药审查和评价技术研究、国际技术交流。
2 《农药取缔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948年7月日本颁布实施《农药取缔法》,至今先后进行过20多次修订。新修订的《农药取缔法》已经日本国会2018年6月15日批准,于2018年12月实施。此次修订的基本方针:一是提高农药安全性。引入再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增加生态毒性评价对象;二是降低农业成本。通过制定原药规格,降低仿制农药登记要求,降低农药成本,进而促进更高效和低成本的农业发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2.1 引入再评价制度
一是自2021年起对已登记15年的有效成分的安全性开展再评价。二是农药生产企业应上报产品的产量、使用等情况,农药管理部门将继续对已登记产品进行监测。三是根据再评价结果,对于不能确保安全性的产品,将采取登记变更或撤销登记措施。四是对安全性有新发现的,随时进行评估,以提高农药安全性。五是取消登记延续制度。同时,要求再评价不能影响新农药的登记,应确保再评价追加的试验数据不要给农药生产企业带来过度的负担。
2.2 提高农药登记门槛
一是加强农药安全性审查。强化对农药使用者的安全性评估;强化对动物和植物影响,由原来仅要求水生动植物评估,增加旱地动植物评价;增加对农药原药成分的评价。二是简化仿制农药的申请。仿制农药登记时,若原药的有效成分、杂质及其安全性与原登记产品等同,则可以减免部分试验数据。三是农药登记申请应提交符合GLP试验报告。四是对必要性和安全性高的农药给予优先审查。但如何界定必要性和安全性高的产品尚无具体规定。
2.3 其他变化
一是增加安全性和产品质量保证的要求,如农药使用者的防护措施、农药品质保证期等。二是MAFF应公开农药登记信息,农药生产企业对农药登记的变更、取消和失效等信息进行公开。三是增加需通过资材审查会审议的内容,对于由农药登记、再评价导致的登记内容变更,撤销登记等需提交资材审查会讨论。四是促进小宗作物的扩作,可按群组化登记。五是加快用于无人机的农药进入市场,着手修改完善试验准则。
3 农药登记情况
3.1 登记数量
截至2018年8月1日,日本共有农药登记产品24,103个,农药登记证在有效状态的4,289个,有效成分590个,登记证持有人168家。
3.2 登记程序
农药生产企业或进口商向MAFF提出登记申请,厚生省根据食品安全委员制定每日允许摄入量、急性参考剂量和最大残留限量,环境省制定环境标准值,FAMIC负责农药登记数据评审、样品检验,制定农药使用规范、生产规格,核发标签等。由MAFF批准登记。农药登记田间试验,杀虫剂、杀菌剂由植物防疫协会负责,植物生长调节剂由植物调节剂协会负责安排田间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3.3 评审时间
法律没有规定,但FAMIC规定,需要MAFF、厚生省或环境省制定有关标准的新农药,FAMIC技术审查时间为16个月,其他不需要制定标准的产品技术审查时间为10.5个月。总的来说,一个农药产品取得登记需要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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