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12部门联合整治大棚房,这些“大棚房”要一拆到底!


  记者了解到,根据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127号文件中“生产看护房的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而郭金香的看护房是2015年建设的,面积超过了40平方米,属于“大棚房”问题的整改对象。

  目前郭金香的大棚蓝莓已经开花,下个月就要集中上市。据了解,在马伸桥镇像郭金香这样,发展大棚蓝莓看护房超标的农户有163户。在整改过程中,为了不影响农民的收成,马伸桥镇统一给这些农户配备了临时安置设施,暂时替代看护房,方便农民进行生产管理。

  6.12部门联合整治为了什么

  可能有些人会觉得,通过一次性的出让、租售的方式,短期之内农民可以获得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收益,那么现在的“大棚房”整治活动等于把他们的收益斩断了,是不是农民的损失更大了?

  事实并非如此。我们需要意识到,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如果自己的土地不在自己的手里,农民最终会发现失去的是一个生产之本。12部门联合采取行动,传递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就是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农地姓农。对于人多地少的中国来说,这关系到农业安全和粮食安全,关系到中国人的饭碗能不能端在我们自己的手里。

  7.“大棚房”热点问题解答

  对于“大棚房”整治活动,我们整理了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看看这些回答有没有解决您心里的疑惑。

  “大棚房”整治整改后的土地如何处理?

  按照《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要求,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査抽验等相关工作。

  出租给别人的大棚,因清理整治被铲平如何处理?

  “大棚房”清理整治中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双方按签订的流转合同处理,合同中赔付条款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调解或走司法程序。

  “大棚房”整治后复耕要达到什么标准?

  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恢复至原种植条件和本地区平均地力水平。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停车场、仓储、晾晒等设施是否属清理整治范围?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不在本次清理整治范围之内。农机库、临时仓储、晒场等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要履行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并按标准建设,确保用于农业生产。停车场必须是建设用地。

  (来源:CCTV13《东方时空》,《中国蔬菜》,农业网Agronet等)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大棚 土地 清理 耕地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