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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门联合整治大棚房,这些“大棚房”要一拆到底!

网友投稿  2019-03-29  互联网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3月17日发布消息,自去年9月份以来,12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大棚房”问题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各地经过多轮深入反复排查,摸清了“大棚房”问题底数,截至3月17日,全国共排查发现“大棚房”问题16.8万个左右,涉及占用耕地13万亩。目前整改工作在各地已全面铺开,率先拆除与农业无关的农业大棚改建“私家庄园”、别墅等违法违规建筑。截至3月17日,排查发现的“大棚房”问题已经完成整改八成。

  那么,什么是“大棚房”?“大棚房”有哪些危害,为何屡禁不止?12个部门联合整治为了什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什么是“大棚房”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建设“私家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住宅等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触碰“农地姓农”这条底线,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三类主要的非农“大棚房”

  1、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

  2、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

  3、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

  2.“大棚房”的危害

  “大棚房”的危害,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大棚房”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改变了土地性质,破坏土壤生态,阻碍了农业生产。

  “大棚房”非法转卖、以租代售后,使农民失去了耕地,生活失去保障,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危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3.非农“大棚房”要一拆到底

  相关部门在去年年底对京津冀三地进行了初步排查,发现违规大棚房2799个,棚数36675个,占用土地9869亩。调查发现,“大棚房”的购买对象,超过7成是城市居民。

  天津市武清区一度是“大棚房”问题的重灾区,打着农业大棚的名义,改建休闲度假设施等非农建筑在这里比较突出,武清区聂官屯设施农业园就是典型的大棚房。在整改之前,这里的耕地上长的不是农作物,而是用于休闲餐饮的蒙古包和停车场。记者近日来到这里时看到,之前的违规建筑已经被拆除,土地完成了复垦。

  同样的问题出现在北辰区双街农业科技园。根据之前的整改报告显示,该科技园共有547个大棚,其中有83个大棚里面盖了房子,目前已经全部拆除,恢复了原来的棚室生产功能。

  据当地“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协调推进小组工作人员反应,目前他们正在对“大棚房”进行回头看,在检查瞒报漏报的同时,督促加快整改。

  4.“大棚房”为何屡禁不止

  “大棚房”之所以屡禁不止,背后的利益驱动是最主要的原因。

  “大棚房”改变了土地的性质,本来是农地,改做其他的用途,这里面涉及严重的利益交换。部分农民以这种方式把土地租售出去,一次性的获得收益,而土地的获得方在这个大棚房里面建成了满足自己需求的住房或者别墅,也就是说以比较小的资金付出,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有的还违规获得了国家补贴,有的还涉及到部分农村村干部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大棚房”背后是一连串的利益驱动。

  “大棚房”屡禁不止,还有一个原因是监管上存在技术难度。如果在大棚里面建房子,从空中或者旁边去看的时候,不是专业的人士很难判断该大棚究竟是怎么样的一个用途。虽然里面可能有一些和农业相关的操作,但是更多的却是把它改成了自己的住房。

  所以想要根治“大棚房”问题,既要克服技术监管上的难度,更要斩断中间的利益输送。

  5.清理大棚“看护房”

  避免“一刀切”

  违规改扩建的大棚看护房也是本次“大棚房”整治活动的检查对象之一。与“打着建大棚的旗号,在耕地上建非农建筑要坚决拆除”不同,针对大棚看护房面积超标的情况,国家主管部门采取了分类处置,对农用看护房进行规范,目的就是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情况下,保护农民的利益。

  在天津市蓟州区马伸桥镇,蓝莓产业是当地的重点产业之一。记者来到这里时看到,不少蓝莓大棚的看护房都被拆除了。 蓝莓种植户郭金香告诉记者,“ 国家规定看护房盖成15平方米,多的超标的需要拆除” 。

  记者了解到,根据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127号文件中“生产看护房的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而郭金香的看护房是2015年建设的,面积超过了40平方米,属于“大棚房”问题的整改对象。

  目前郭金香的大棚蓝莓已经开花,下个月就要集中上市。据了解,在马伸桥镇像郭金香这样,发展大棚蓝莓看护房超标的农户有163户。在整改过程中,为了不影响农民的收成,马伸桥镇统一给这些农户配备了临时安置设施,暂时替代看护房,方便农民进行生产管理。

  6.12部门联合整治为了什么

  可能有些人会觉得,通过一次性的出让、租售的方式,短期之内农民可以获得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收益,那么现在的“大棚房”整治活动等于把他们的收益斩断了,是不是农民的损失更大了?

  事实并非如此。我们需要意识到,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如果自己的土地不在自己的手里,农民最终会发现失去的是一个生产之本。12部门联合采取行动,传递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就是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农地姓农。对于人多地少的中国来说,这关系到农业安全和粮食安全,关系到中国人的饭碗能不能端在我们自己的手里。

  7.“大棚房”热点问题解答

  对于“大棚房”整治活动,我们整理了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看看这些回答有没有解决您心里的疑惑。

  “大棚房”整治整改后的土地如何处理?

  按照《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要求,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査抽验等相关工作。

  出租给别人的大棚,因清理整治被铲平如何处理?

  “大棚房”清理整治中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双方按签订的流转合同处理,合同中赔付条款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调解或走司法程序。

  “大棚房”整治后复耕要达到什么标准?

  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恢复至原种植条件和本地区平均地力水平。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停车场、仓储、晾晒等设施是否属清理整治范围?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不在本次清理整治范围之内。农机库、临时仓储、晒场等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要履行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并按标准建设,确保用于农业生产。停车场必须是建设用地。

  (来源:CCTV13《东方时空》,《中国蔬菜》,农业网Agronet等)




http://farm.00-net.com/news/3/2019-03-29/2696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