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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权益保护重在农民受惠


    张伯军委员认为土地管理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表述忽略了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建议在第1条“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后,加上“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刘振伟委员认为还有两个问题需要继续完善,一是关于完善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问题,建议坚持“一户一宅”;建议完善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权能,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流转、有偿退出、继承及抵押权能。二是关于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用地管理制度问题。建议保障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点是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各类生产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建议在年度土地利用规划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支持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优先满足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融合发展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需求;要建立增减挂钩节余用地指标协调使用机制。

    陈凤翔委员认为修改征地补偿条款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头戏。修正案草案第48条有关设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及时、足额、到位支付征地补偿款、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非常有针对性。他同时建议增加对违反征地补偿规定和违规分配、挪用补偿费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杜德印委员关注如何从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角度修改好土地管理法。他建议从这个角度研究好土地要素配置的法律制度设计问题。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杜德印委员也提出一个观点:因为种粮的收益是比较低的。不能主要让有耕田的农民、种粮的农民来保障粮食安全,需要吃粮的、种粮的共同保障粮食安全,所以要健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偿制度和支持政策。

    谭耀宗委员特别留意到宅基地流转问题,即现在草案称为“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的问题,始终是一个重大问题,需要更多立法智慧稳妥处理。沈春耀委员也有自己重点关注的问题:“大棚房”问题,他认为土地管理法应该有所规定或作出回应,在法律上对此给予明确界定和相应监管。

    全国人大代表尚伦生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47条增加一个征收条款当中事先的合法性审查的程序要求。同时第二款中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没有涵盖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人和土地经营权人,特别是土地经营权人,也属于土地被征用以后接受补偿的对象,建议扩大这个受偿主体。

    常委会上的分组审议集思广益,见仁见智,但其实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各界公众均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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