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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权益保护重在农民受惠


    罗保铭委员发言极具建设性:“被征收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不对等很难充分保障自身权利,而政府因为明确享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权,也有可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去定义‘成片开发中的公共利益’。”为防止政府行使土地使用征收权出现偏差,他建议在征地程序上应该明确设置公共利益审查、听证等机制来约束政府征地行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在内的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征用土地合法合规。无独有偶,董中原委员也建议明确规定征收土地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基础,辅之以必要论证和社会听证等环节,更好地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行为。

    高友东委员建议对“成片开发征收权”进行适当限制。“草案本质是建立两种征收制度,一种是基于具体的公益建设项目的征收,另外一种是基于成片开发建设的征收。”他建议将第5项“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修改为“为实施由国务院或省级人大批准的开发区建设需要的”。高友东委员进一步建言,在制度设计方面可以借鉴“一般征收”与“区段征收”分类,将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细化为“基于具体建设项目的征收”和“基于土地成片开发的征收”两种不同制度,并在两种不同制度中为公共利益设定不同标准。

    耕地保护责任压实

    吉炳轩副委员长就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要充分体现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充分体现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要充分体现耕地占补必须平衡的原则。”

    具体说来,中央明确提出,要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能变,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农民利益不能受损,这是三条底线,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提供土地资源保证,在这部法律中要充分体现,通过法律来保证。要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内容,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这些硬性的规定,都需要在法律上明确,依法得到落实。法律要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政策措施能够落实到位。凡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或加倍缴纳耕地开垦费。地方各级政府要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这个责任一定要压到各级政府的头上去,省一级政府要负责落实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的任务,对于保护耕地不力、占补平衡不到位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陈锡文委员表示,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要强调三个问题:一是考虑未来城市建设到底还需要多少地,开多大口子;二是加大力度对城市低效和闲置土地二次开发;三是要认真研究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的产业用地问题。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总的感觉是对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口子开得比以前大了。如果在用地制度上松一下,就很容易出大问题。现有修正案草案对城市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的二次开发,基本没涉及,这一块应该加强。同时,乡村振兴强调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发展农村适合的产业,但修正案草案中对农村发展的产业用地关注不够。

    徐绍史委员说,规划对耕地的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非常关键,修正案草案里还可以再强化一下。现在做规划,应该用反规划的思想来做。反规划就是把必须保护的耕地、生态用地、环境用地先圈出来,剩下的部分再考虑建设到底怎么分配怎么用。另外就是草案下放审批权到省里,但下放审批权不能削弱监督权,现在把国务院备案都删掉了,备案不是审批,备案是上级机关保留的监督权。如果不报国务院备案的话,可以考虑国务院授权的督察部门继续接收审批备案。

    陈福利委员关注修正案草案第38条,这是一个没有改动的条款,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但其中涉及到与休耕试点政策的衔接问题需要考虑。

    保障权益立法为民

    让农民受益,促进农村与农业现代化,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初心。为农民赋权让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是衡量制度设计、法律调整得失成败的标尺。涉土地立法的权益保护问题,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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