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承包方,也就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法律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承包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类似于刷信用卡的预授权,担保是为了借钱,借钱以后,如果将来还不上钱,没有履行债务,就意味着承包方要向金融机构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是受让方,比如种粮大户或者农业生产企业。已经通过流转取得了土地经营权,就可以把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担保。法律规定,受让方用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要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是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新设计的制度,法律只作了基础性、原则性的规定,有必要通过实际的运行,总结经验,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再作更细致的规范。
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加强进城落户农户等承包户的权益保护,同时妇女也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
原来的土地承包法对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有什么具体规定?这一次修法是不是增加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
何宝玉:立法一直非常重视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修改前的土地承包法:
原土地承包法31条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的,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仍然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或者虽然不在这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布方也不得收回承包地。
新土地承包法: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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