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认为,确实落实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是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我们说的“三权分置”,针对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而进行的一个制度设计。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个是说的所有权,对这个问题,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都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句话讲的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就是承包以后,就享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杜涛表示,三权分置的设想,是承包的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要使受让人获得权利保障,可以有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效率,也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同时还要使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户不失去权利的保障。这就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再设计一个由流转的受让人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这次修改后新增加的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中的第三个权利。
前面说了前两个权利是现在都有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次在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又新设了一个土地经营权制度。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经营权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在总则第9条中,提出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同时也表达了整个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就是承包方既可以自己经营,有也可以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流转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就是由他人经营的一个实现方式,我们在第9条中作了一个基本的规定,出来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
第二个关于流转的方式。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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