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第十三条: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四条: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五条: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省环保厅每年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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