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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再修订


本报讯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该发的实施,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合作社成员可用土地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国家将强化用电、用地的扶持措施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施行。在2017年12月27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张福贵称,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99.9万家,是2007年底的76倍,目前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

据张福贵介绍,这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取消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如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专业合作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三是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作出规定,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合作社业务由生产经营向资金融通、保险互助等内容延伸,领域由单纯从事农业生产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层级由农户间合作向社际联合迈进。产业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产品生产,并扩展到农机、植保、民间工艺、农村电商、休闲农业、观光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超过一半的合作社提供“产加销”一体服务,在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成为富裕农民的重要组织形式。

为了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据悉,各级财政支持资金从2007年的23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48亿元。  (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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