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郑涵予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简称《许可办法》)自8月15日起施行。7月3~4日,农业部在甘肃省兰州市举办种业管理培训班,就取消、下放行政许可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后续管理与衔接问题进行了培训。
审核审批权限不同
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最大的变化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合并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取消了对企业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和先证后照管理的要求;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建立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当前种子生产经营共有7个许可,不同许可证的审核审批权限不同。农业部负责核发E证、F证、G证;省级农业厅负责核发A证和B证,受理、审核E证、F证、G证;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受理、审核、核发C证和D证,受理、审核A证和B证,负责辖区内4个主体备案工作。
其中,A证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B证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C证为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D证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E证为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F证为外资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G证为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不同许可条件不同
《许可办法》对申领不同许可证的企业提出不同的要求:申领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除对基本设施、检验设备、加工设备、人员有具体要求外,还对品种生产环境作出了要求;申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条件项目与上述条件基本相同,但在数量上要求更高一些;申领育繁推一体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除上述条件之外,对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育种基地、科研投入、品种、生产规模、种子经营、种子加工等都有明确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办法》增加了对企业“品种”的要求,特别增加了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育”的能力和条件,这符合中国种子企业的基本特征和现代种业的发展方向,在审核审批中将严格执行。
申请C证或D证,要求具有1个以上审定品种或登记品种,品种可以是自育、合作选育也可以是独家转让品种;申请B证:要求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申请A证,品种可以为第一育种者的合作选育品种,独家自育的要求有较大幅度放宽。
“特殊”许可的获得
根据新《种子法》要求,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凡是从事种子经营的,无论是主要农作物或是非主要农作物,都应当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业的审批和管理,仍按1997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即外商投资企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先取得F证,再到企业所在省份申请领取A证。
转基因棉花种子许可(G证)核发,考虑到转基因种子管理的特殊性和敏感性,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与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同的是,G证在受理审核前,需征得种子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同时,由于转基因种子生产涉及转基因安全问题,其副证变更不实行简易程序,仍按原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核发。
鲜食、爆裂玉米许可核发,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D证)条件办理,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品种审定。申请品种属于常规种的,按C证核发;申请品种属于杂交种的,按B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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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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