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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07B100114201700203  信息所属单位: 种植业管理司 

 信息名称: 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文    号: 农业部令[2017]4号   

 生成日期: 2017年06月21日  公开日期: 2017年06月21日 

 内容概述: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7年6月21日

 

附件: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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