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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遭遇肥药乌龙


2017年2月,涉事公司与红太阳合作社曾会面协商。涉事公司提出承担一部分损失,但被闫同光拒绝。

身份存疑  二局相争

为确认该产品是不是假农药,闫同光求助于四川省会理县农牧局和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农业局,两个单位却给出了相反的结论。

会理县农牧局的鉴定意见与闫同光的判断基本一致。2016年8月31日,会理县农牧局在《鉴定意见》中认为,红太阳合作社使用涉事公司的产品作为石榴杀菌剂后,未达到相应的防治效果,致使大面积果面跳斑现象发生。会理县农牧局认定,靓果安、溃腐灵、大蒜油和青枯立克为假农药。

带着这份鉴定意见,闫同光找到涉事公司所在地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农业局,希望在当地立案调查。没想到却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答复。

2017年2月24日,潍坊市寒亭区农业局在《关于闫同光举报“假农药”不予立案的说明》中认为,会理县农牧局对假农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同样的产品,两个地方农业执法部门的认定意见却相互打架。涉事公司的产品能否定性为假农药成为主要分歧点。

会理县农牧局认为,产品包装上标注为肥料登记证号,但其标签上注明为杀菌剂,标注防治相关多种病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之规定,可以确定为假农药。

而潍坊市寒亭区农业局认为,这四种产品标识有肥料登记证,判定肥料质量是否合格,应对其产品进行检测;如标签不合格,农业部门应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其处罚。该农业局同时认为,会理县农牧局对上述四种产品认定为假农药,应对其产品含有成分进行质量检测,如含有农药成分,并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可以认定为假农药……如不含有农药成分,农业部门应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新法颁布  或可解疑

产品标称“植物源杀菌剂”,为啥不能视作农药?

记者就此咨询多位业内专家,发现对这四种产品难以定性的症结在于现行《农药管理条例》对假农药的定义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位农药界专家认为,按此表述,一个产品能否定性为假农药,前提是这个产品属于农药。涉事公司的产品没有标农药登记证,只是标了肥料登记证。此种情况能否视作按农药销售,目前找不到明确依据。据此分析,一个产品不能视作农药,就不能定性为假农药。

闫同光查阅相关资料,找到一条文字依据: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农药经营使用必读》(2001年11月第1版)一书中,植物源杀菌剂归属于生物杀菌剂,而生物杀菌剂归属于农药。

“产品标称‘植物源杀菌剂’,为啥不能视作农药?”闫同光要一问到底。但多方求证后,仍然无解。

就在此事陷入僵持时,4月1日,《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发布,其中第四十四条对假农药的定义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新条例对假农药的定义删除“农药”两个字,变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字之改,能否让该事件出现转机?

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均多年从事农资打假和维权,曾先后担任山东省农药学会和多家农药企业法律顾问。他认为,新版条例更加明确了假农药的范围,并指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就是假农药。他指出,如果一个产品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但在标签上注明杀菌剂等农药功能类别的名称,并宣称具有农药分类中某一项预防或控制病、虫、草、害方面的功能,就表明这个产品是当作农药在销售,可以认定为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杀菌剂 石榴 防治效果 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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