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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与经营两手都得硬


上周,本报发表了一篇题为“肥料咋越来越不像肥料?”的评论员文章聚焦目前行业集体热衷于炒概念、肥料行业所谓的创新虚火太盛的事实,引起了业界强烈反响。加上一个多月后(2017年6月1日)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的即将实施,激起肥料界人士再度呼吁类似于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的肥料管理法规,甚至《肥料法》的出台。笔者认为,对于肥料监管,生产经营两个环节两手都得硬抓,尤其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方面需要学习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

肥料垂直监管机构亟待建立

众所周知,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意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将原来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了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加大了对农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除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外,增设列入“黑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这些条款被业界解读为农药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好政策”。

再来看看当下的肥料行业,近年来虽然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继发布了肥料管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仍不健全,中国肥料管理工作方面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生产厂家多、规模小,管理水平低、产品质量不稳定,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农民难辨真伪,销售受到冲击,企业利益受到侵害。肥料监管方面,质监部门主要负责生产把关,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使用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查处,但是随着中国肥料产业的迅猛发展,肥料管理中的制度建设滞后问题凸显,亟须制定类似于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的肥料管理法规,甚至《肥料法》,亟须明确肥料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垂直监管机构,对肥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

生产经营两手都得抓好

从国外经验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肥料法》或《肥料管理条例》,如日本、美国、印度、法国和韩国。因此,中国在管理上应该与国际接轨。生产监管方面,肥料生产企业应按照肥料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等组织生产,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一证式”管理,通过肥料产品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保证肥料产品质量,同时在登记程序上简化手续。其次必须加强产品检验和附具检验合格证,建立起严格的化肥产品标签制度,标签一经批准,禁止擅自修改。

走访农资市场后发现,制造假冒伪劣化肥的基本都是小厂,大多数小型生产企业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较差,很难在市场上赢得竞争优势。由于建厂的投入较低,远远小于生产不合格产品所带来的巨额利润,所以很多小厂通过降低养分含量、假冒他人产品等方式扰乱市场,牟取暴利。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建议提高准备新建化肥厂的资质门槛,严格设定化肥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生产环节把好关,流通环节也要硬抓。通过类似于修订版《条例》的肥料管理法规,甚至《肥料法》来规范肥料经营者条件,加强肥料使用者管理,比如要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储存设备或设施,有保证肥料质量的经营制度。众所周知,严把化肥市场经营准入是规范市场流通秩序、有效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途径。在化肥流通领域建立信誉公开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销假冒伪劣化肥的经营者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建立经营者信誉档案,一旦发现有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五年内将不允许经营化肥。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赔偿制度,强制直接责任单位向受害单位或者农民消费者赔付经济损失。(布里)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化肥 重复 规模小 制假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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