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各级下达的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于外包给社会力量承担的有关工作,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返还保证金;及时开展内部审计和资金监管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重视数据安全保密工作。各地要增强数据安全保密意识,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涉及的定位基础、境界与管辖区域、其他地物、承包地块、基本农田、栅格数据等地理信息数据做好保密管理。在开展成果应用和信息服务时要对涉密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脱密处理,做好脱密前后的数据衔接,按工作需要及运行环境将数据库分为保密库和运行库,实行物理隔离,保证原始数据安全。
(四)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要重视土地未确权等遗留问题的解决,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探索建立解决疑难问题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处理农民群众疑难遗留问题,防止出现大范围大规模的信访事件。要及时公开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查询权,倡导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问题反映解决途径,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拓展确权成果应用。加快农村承包地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提升农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网签备案、土地流转监管、纠纷仲裁调处等业务数据和确权数据的协同管理。探索建立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登记机制,实现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适时开展农民群众查询办理相关业务,对于证簿不符、证实不符的要依法依规及时整改。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衔接工作,逐步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信息标注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证书上。按照中央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提供耕地轮作休耕地块的四至信息及农户基本情况。探索确权成果在土地流转、抵押担保、涉农补贴、承包权退出、农田整治、解决地块细碎化等方面的应用。
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政策的落实。各地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对中央和广大农民群众负责,研判分析工作形势,确保思想认识不放松、工作力度不减弱、工作质量不降低,善始善终,按时保质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农 业 部
2017年3月2日
声明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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