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们在山东省农业厅的回复中获知,11月1日,山东省环保厅曾针对此事组织滨州市环保局、东营市环保局、沾化区环保局、东营市环保局河口区分局召开会议,要求滨州、东营两市立即启动边界联动执法机制,由东营市环保局、东营市环保局河口区分局继续加强挑河沿线排污口的排查。
但山东省环保厅一直未向农户寄送书面的不予受理文件。
11户农户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环保厅分别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相关职责,对水稻死亡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农户们的损害赔偿依法调解处理。12月13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他们11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余超说,“我只知道我的水稻死掉了,也知道它是因为氯化物超标死掉的,但我不知道要去找谁。这个水是谁排放的,到底有没有排放?这需要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去查,如果他们不查我们没法知道。”
“跨国内行政区域的污染,这两个区域的行政部门都有责任进行调查。在它们互相推卸责任不进行调查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它们共同的上级机关——在本案中就是山东省环保厅——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说。
他认为,滨州市、东营市、山东省的环保机关都有向公众、向利益相关方披露自己管辖范围内污染源排放情况等相关环境信息的义务。另一方面,从解决争端的角度来看,在超越了下属两个环保机关的管辖范围时,由环保厅来协调查清污染源的情况,是最恰当的。“省环保厅有这样的能力,也有这样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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