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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农民可永久使用宅基地 征地拆迁要这样保护农民权益!


  最近,大家都在关注国务院公布的一个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城里人最关心自己买的房子70年后怎么办,是不是能够延长产权期限。而咱农民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宅基地、承包地和村集体资产将受到怎样的保护,有没有新的规定。下面就说说咱农民关心的房子和土地问题!

  农民宅基地权益如何保障?

  落实用益物权

  文件精神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

  怎么理解文件中的这些内容呢?

  过去,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造成抵押贷款受阻,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民财产权利难以实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国祥认为,《意见》的出台,赋予农民用益物权,核心就是要保护农民的权利,并让宅基地等原来的“死资产”在一定范围内流动,最后变成“活资源”。

  宅基地是农民作为村集体成员独享的权利,城市居民是没有这样条件来享受宅基地的。城市居民要想盖房子或者建房子,要么要购买宅基地的使用权,要么为这块土地来掏出让金。宅基地可以干什么?法律明确规定赋予农民用益物权,通常来讲,就是农民可以无偿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并且永久使用,没有限期的规定。

  深化改革就是赋予宅基地其它的功能,比如说抵押担保贷款这样的职能,当然现在还是在试行,将来试点完成之后,宅基地的权利还有可能扩大。从用益物权来说,现在农民可能要进城,可能这块宅基地就不需要了,那么农民不使用,可以有偿退出,或者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来保证农民的权益。

  它的核心是保护农民的权利,当然也划出了底线,就是用益物权是我们农民的,可以使用,但不是私有的,它是属于集体的,这一点是不能动摇的。

  如何遏制征地与拆迁导致的矛盾?

  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

  文件精神

  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等专家表示,随着各地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矛盾日益凸显。目前,个别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占用和征收土地,只付出低价进行补偿,转手进行房地产开发。最终,政府和开发商攫取高额利益,而部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发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等尖锐矛盾,并造成失地农民等长远社会问题。

  记者采访发现,为遏制上述乱象,国土部近年来每年多次挂牌督办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问题,并问责有关负责人。迟福林认为,意见的一个重点,就是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防止将公共利益随意扩大化。接下来,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这个精神进行科学研究,确定好公共利益的边界。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表示,建议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引入听证程序。除了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的相关专家代表也应该参加。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强势的受益主体如果主张某一项目的建设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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