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清介绍称,早在2011年,“湘晚籼11号”晚稻已经退市,江西省农业部门废除了审定编号“湘晚籼11号”(审定编号:赣审稻2002014),不得作为稻种生产。
“这是明显的作假。”罗清称,目前还无法确认农户从吴方友处所购买的稻谷是否为正宗的“黄华占”稻种。如果不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假稻种与正宗的“黄华占”稻种相比,稻谷至少减产100斤/亩。由于“湘晚籼11号”已经退市,无论包装内是“黄华占”,还是其他种子,亦或不是种子,均可认定这是假种子。
对于生产销售假种子的行为,《种子法》第75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我们向余江农业局发出了公函,试图询问这家公司情况,效果不容乐观。”罗清说,由于涉及跨地调查遇到阻力,他们将向南昌市农业局求助。
然而,范忠志却表示,2015年6月19日,江西余江永盛常规水稻种子有限公司因为假冒生产、包装、销售“黄华占”稻种,曾被江西省种子管理局、鹰潭市种子管理局、余江县农业局三级机构联合调查,并同样写下了承诺书不再侵权。
“没想到,同样的问题又出现了,又与这家公司有关联。”范忠志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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