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是多发的非法经营案件,越是折射出此种商品和服务供求不平衡。”辽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张思宁教授称,一方面,在严格的资质要求和标准下,对于基础条件较好、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无意违法”非法经营点,可以在接受处罚和取缔后,吸收一部分,在主管部门和销售部门以及银行等部门的监管和帮助下,设立成便民的合法经营点。另一方面,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可以采取定期上门服务,或者接受网络、电话预定等方式提升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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