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在我国国情下,农村人口向非农业转移的过程将持续相当长时间。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达2.74亿,约占全国人口总量的1/5,但农业转移人口的户籍地与常住地大多并不一致,这使得现有的财政支出预算体制与各地常住人口的现状不相吻合。实现在常住地的农业转移人口“有活干、有学上、有房住、有保障”的目标,需要首先解决他们迫切需要的基本公共服务问题。这无疑需要庞大的公共财政资金支持。应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实现财政转移支付测算分配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将现有主要针对城镇户籍居民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就业支持和保障性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扩大到已进入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
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尽快研究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财政补助和支持力度。在调整省以下收入划分时,要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的因素,以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城镇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二是督促地方建立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要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带来的增支因素,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口径计算,切实缓解一些城镇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而增加的财政支出压力。三是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出成本的科学测算。完善有关统计分析工作,为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体制机制提供依据。此外,还要进一步创造条件,汇聚社会力量,开拓企业、民间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通道,引入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分担公共服务支出,协同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对于提高农民进城落户积极性、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农民的“三权”保障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维护好进城落户农民的“三权”。
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抓紧出台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办法,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和确保如期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构建农民土地权利保障的基础体系。加强规范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及服务体系,健全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二是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今年,中央已经部署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明确提出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尽快研究制定缩小征地范围的具体办法,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特别是注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时得到公平合理补偿,禁止剥夺进城落户农民获得征地补偿的合法权利。三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保障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稳步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各项试点必须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防止侵蚀集体经济和农民利益。引导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健康发展。探索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关键是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既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实施范围,也要着力改善城乡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当前,各类棚户区群众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农村困难群众对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强烈。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是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件大事。棚户区改造等保障安居工程不但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也是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压舱石”。在经济发展面临较大下行压力的形势下,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居民危房改造也是调结构、稳增长的重要抓手。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既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也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应看到,这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在创新投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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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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