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土地经济价值提升提供了价值载体和依据。农村土地资本化是一个将土地资产凭其收益转换成资产现期市场交换价值的过程,土地价值对资本化过程至关重要。按照英国经济学家皮尔斯(D.Pearce)的观点,土地价值由实际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存在价值等三部分组成,在我国农村土地价值体系中,除上述三种价值外,土地还具有社会保障价值,承载着农民就业、养老等功能。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合理流动性,农村土地只是作为自然资源而存在,土地价值更多地表现为实际经营价值,转让价值不高,难以资本化。同时,传统农业产业链条较短,局限于初级农产品生产,基本是生产什么就出售什么,产业利润率较低,限制了土地的经济价值。
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农业功能形态和产业链条不断拓展,特别是设施农业、休闲农业等附加值高、投资回报快的产业加快发展,提高了农业综合利润,带动了耕地经营价值和土地需求的增长,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分散的土地价值得以整合,土地的可交易性增强,土地抵押价值得到提高,为金融要素的进入提供了价值载体。
例如,针对土地分散抵押价值低、金融机构不愿开展土地抵押业务等问题,浙江嘉兴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进行确权,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他项物权证(即土地上投资建设的设施等),新型经营主体直接用土地经营权证和他项物权证到农信社即可进行抵押融资。这种模式得以运转,在于土地的预期收益以及经营权集中处置的便利性。截至2014年底,全市发放土地流转经营权证204张,发证面积4.17万亩,专项贷款余额达到3.1亿元。
三是农村产权市场体系建设创造了交易条件。在马克思看来,当土地具有带来收益的权利能够进入市场流通并进行自由交易的时候,土地权利才能资本化。可交易性差的资产很难金融化,流动性不足的资产无法准确定价。土地必须进入市场,通过交易为所有者带来预期收益,土地资产才能转化为土地资本。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和平台的建设对农村土地资本化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健全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土地资产的各种财产权利就很难自由交易,土地资本化就难以实现或者成本代价过高。长期以来,基于土地对农民生产、生活和就业的重要意义,政府对农村土地权利关系交易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育滞后,土地的交易性和流动性不足。
近年来,国家逐步放松了管制,农村土地经营收益权逐步具备了充当抵押物的可交易性和价值稳定性。2008年以来,国家先后通过部委文件形式在多地试点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更明确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同时,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加快,各种金融服务和中介服务也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流动性增强。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800多个县(市)、13000多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此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压力逐步弱化,土地的资产变现能力加强,这事实上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减负”,提高了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抵押业务的积极性。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风险
农村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一般发生在个体或合作组织与金融机构之间,与农村土地信托、农村土地证券化等相比,参与主体相对较少,风险外部性有限,但土地资本化程度较高,衍生风险较大,需要搞好风险识别和防范。
对金融机构而言,面临政策风险和经营风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离不开金融组织参与,但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认可、政策支持存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业务对这些组织具有明显风险。一是政府管制与法律风险。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试点在不断推进,但我国《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规定耕地承包权相关土地权益及其附着物不能设立抵押权,宅基地抵押也被禁止,土地产权抵押等仍处于“风险地带”,缺乏法律保护,存在法律风险,容易导致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效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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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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