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迈出的坚实一步,也是农村土地资本化的重要探索。从国内外实践看,土地资本化至少应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即土地产权边界清晰、具有市场价值和存在资产转化平台。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一系列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经验,这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奠定了良好基础。一是土地承包关系长久化和确权颁证奠定产权基础。二是土地经济价值提升提供了价值载体和依据。三是农村产权市场体系建设创造了交易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一般发生在个体或合作组织与金融机构之间,与农村土地信托、农村土地证券化等相比,参与主体相对较少,风险外部性有限,但土地资本化程度较高,衍生风险较大,需要搞好风险识别和防范。对金融机构而言,面临政策风险和经营风险。对政府而言,面临担保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对农户而言,面临“失权失地”风险和价值剥夺风险。
未来相当长时期,农村土地问题都将是牵动城乡发展和工农产业现代化的关键性问题。土地制度改革不破题,整个国家现代化进程必将受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是改革的最新探索,我们既要避免风险防范不足造成改革“开倒车”,也要避免只试不改止步不前。要在立足国内产权制度条件和农村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经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发展。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已经进入新的瓶颈期,外部挑战和内在矛盾相互交织,两难和多难问题在不断增多,简单的体制机制修修补补难以走出困局,必须从土地制度这个牵动城乡甚至改革全局的关键性制度着手,通过放活土地要素引导和重配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依靠要素现代化推动农业现代化。
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迈出的坚实一步,也是农村土地资本化的重要探索,必将带来广泛深远的影响,但也应充分认识其复杂性和艰巨性,妥善搞好风险应对。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具备哪些条件
从国内外实践看,土地资本化至少应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即土地产权边界清晰、具有市场价值和存在资产转化平台。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一系列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经验,这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是土地承包关系长久化和确权颁证奠定产权基础。只有产权界定清晰,产权主体才能通过要素市场自主实现出租、有偿转让,或者进行资产重组、抵押、质押取得贷款等,产权交易契约才能保持稳定。长期以来,理论界一直存在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优劣之争,目前基本达成共识,即认为只要产权清晰,所有权并不是最重要的。土地私有并不是土地资本化的必然条件,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只要产权是清晰和稳定的,土地资本化就具备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以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关系得到调整优化,但产权关系并没有根本理顺,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常被调整、极不稳定,产权体系划分不清,权能不完整,产权管理、登记等缺乏规范,导致农村土地流动性不足,土地交易成本过高。近年来我国以产权关系调整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正在形成。
为了从根本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关系长久化让农民有了更加稳定的产权,土地经营者有了更加长远的预期,使农村土地具备了市场交换的产权条件,增强了土地产权交易契约的稳定性,促进了农村土地的顺畅流转。同时,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加快推进,土地产权边界更加明晰,这为农村土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和利益合理分配提供了基础条件。截至2014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4.03亿亩,是2007年底的6.3倍,流转比例达到30.4%,比2007年底提高25.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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