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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


  二是提升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在传统农业和家庭经营条件下,分散的农户只能出售初级农产品。从初级农产品加工到批发零售的所有加工和流通利润都远离农户,而由加工企业、中间商和零售商赚取。由于市场经济特有的价格关系,初级农产品价格偏低,而从加工到批发零售的利润则较为丰厚。农民合作社可以通过统一销售“拿”回中间商的利润,又可以通过统一加工销售“拿”回部分加工和流通利润。农民合作社通过它特有的利益分享机制,让全体社员分享合作社的全部利润,从而提升了农户的收入水平。

  以我国太湖的碧螺春茶为例。碧螺春是我国十大名茶之一,原产地在太湖东西两山。2004年以前,茶农只能将茶叶鲜叶卖给外地客商,每斤鲜叶仅80元左右。4斤左右鲜叶可制作1斤成品茶,其价格在800~1000元∕斤。每斤成品茶有480~680元利润游离在茶农之外。2004年当地茶农成立了一家“碧螺春茶叶合作社”,经过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后,该合作社按250~260元∕斤的价格收购社员的鲜叶,成品茶的价格高达2600元∕斤(韩俊等,2006)。这也就是说,农民合作社在提升茶叶品质的同时,将茶叶种植加工的的全部利润和流通的大部分利润都“拿”了回来。

  可见,对于农业现代化过程来说,农民合作社的逻辑起点就是,通过一定方式进入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拿”回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利润,用以提升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

  显然,农民合作社在一国经济发展第三阶段的历史作用就是,通过将传统农业家庭经营提升到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方式,将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提升到社会平均水平,以帮助社会经济最落后的部分跟上整个社会经济的前进步伐,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

  二、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和制度要求

  改造传统农业家庭经营形式的第二条道路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不剥夺小农,且保持其家庭经营形式不变。这要求保持小农的独立性,即保持其土地产权和其它生产资料的私人性,保持其土地的家庭经营自主权。这意味着,小农按照合作社的生产和技术要求,在自己的土地上生产农产品,再将农产品卖给合作社,得到其销售价格,最后再分享合作社统一销售或者加工销售后返还的利润。

  在这个前提下,显然不能通过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去淘汰小农,否则,就等于用另一种形式剥夺小农。实际上,采用农民合作社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帮助小农增收,而不是要淘汰、剥夺或者消灭小农。

  为要满足上述条件,农民合作社只能实行“普惠制”,即在合作社内部,由全体社员平等(但不是平均)分享合作社利润。这里体现的是合作经济的“平等、公平”原则,而不是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市场经济的效率机制在这里部分失效。合作经济原则决定了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功能,即“为全体社员牟利,让全体社员分享”。

  为了保障农民合作社基本功能的实现,对内需要下面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利益分享

  普通社员在农民合作社中能够享受到的利益包括:(1)合作社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类有偿无偿服务,如信贷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生产技术指导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等。普通社员通过这些服务享受农业产业化的高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得到廉价的资金和生产资料),取得农产品初次收益(即普通社员将农产品卖给自己的合作社,取得销售收益)。(2)分享合作社的经营利润。在此,大多数利润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的比例返还社员(简称“二次返利”或“惠顾返还”),其余利润按社员人头和资本份额分配。

  在利益分享制度中,意义最为重大的是“二次返利”,它是普通社员加入合作社,分享加工和流通利润的主要形式。

  在历史上,合作社制度的成功,与“二次返利”的制度设计密切相关。现代合作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兴起,生产日益社会化,竞争日益白热化,弱势群体也随之大量产生。为了生存,弱势者被迫组织起来“抱团取暖”。于是,互助合作的合作社应运而生。但是,早期的合作社大多是失败的,这包括1769年苏格兰额尔郡的便士资本家合作社,1794年奥地利维也纳制表工人的商业合作社,以及1790年代前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的傅立叶型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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