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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试点破题


 

  近年来,受到海内外瞩目的大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终于破题。

  据内地官媒《人民日报》2月25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日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简称“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这标志着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终于进入实质性阶段。

  根据决定草案,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等33个县(市、区),将在“三块地”方面开展改革试点,为全国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土改经验。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被视为中国大陆本轮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一。1978年大陆改革开放的序幕,便是以安徽省小岗村村民将集体土地变为家庭承包为开端。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广东、江浙等地区一直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隐性市场。据广东省国土部门统计,珠江三角洲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已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这些土地被大量用于建设厂房、职工宿舍等。

  自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又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试点。但试点一直未能在全国推广,原因是这些试点和现行法律相冲突。这限制了土地的可流转性和可抵押性,使得企业不敢使用,银行也不接受此类抵押。土地制度的滞后,严重限制了市场的活力,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公平也饱受争议。

  农地入市严守三条底线

  根据大陆现行法律,地方政府是土地市场唯一的供给方,农民的土地只能由政府征收后再出让,这造成对农民利益的极大压制,也迫使某些地产商通过寻租获取开发地块。

  决定草案则提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第6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商业所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介绍,试点行政区域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而且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

  农地入市仍面临严格的限定条件,以防止试点及未来的改革出现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突破建设用地指标等问题。

  长期以来,内地因土地征收引发的上访、诉讼和群体事件层出不穷,是内地社会矛盾的重要爆发点。

  征地补偿标准是此类冲突的焦点所在。大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意味着,以每亩产值1000元计,农民家庭所得补偿不过3万元。内地大量被征地农民因此成为“三无”居民:无稳定工作、无住房、无社会保障。

  此次决定草案提出,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此外,在宅基地方面,决定草案包括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姜大明表示。

  在介绍改革试点的保障措施时,姜大明强调,推进改革试点,将坚持“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坚守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三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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