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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一级市场(即农村土地发包市场)的非经济原则和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转让市场)的发育滞后。在一级市场上,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实行“均田制”,土地按人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平均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每一质量档次的土地上均拥有相同面积的土地,因此每家农户平均只有几亩的耕地面积往往被分割为数块,甚至数十块小块土地。根据中国的历史经验,土地既是商品又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如果我们没有能力来为农民提供其他的生活保障措施,就不能过分强调土地的商品性质。在社会保障制度还未覆盖到农村的情况下,这种以“均田制”为特征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实际上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在这种制度下公平的原则是第一位的,效率原则是第二位的,土地资源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是一种按人口平均分派的社会保障资料而不是一种按效率进行配置的生产要素。在二级市场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制度不配套等原因,目前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流转规模小、流转绩效差、不规范等现象。所谓土地流转,是指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将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用以出让、转让、对外承包、对外转包、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处理。其核心是“三权分离、自主自愿、市场契约和政府监督”。所谓“三权分离”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村集体,并不进行流转,进入市场流转的只是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土地经营权,并通过土地经营权在市场上的流转和优化配置来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农业的比较效益,增加农民的收入,同时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及农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克服与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有关的种种弊端。这种克服就是对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因此,针对现行土地制度的上述种种弊端而推出土地使用权流转举措,是对现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进行的调整,是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的修正,以便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所具有的重大现实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地经营权流转是对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从法理上讲,市场主体拥有的某项权利只有明确地被法律界定时,这项权利才具备进入市场进行交换的前提,农村土地经营权也不例外。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虽然把农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开了, 并规定在承包期内不得任意调整承包地,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等原因,据抽样调查在第一轮承包期的15年内全国平均调整土地3.1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载体——地块,也相应地变动了3.1次,这意味着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具有不确定性。土地经营权要在要素市场上流通并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优化配置的前提条件是消除这种不确定性,即必须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使用)权,并在法律上保证其在承包期内的稳定性。这样农户才能在市场上交易这种法定权利。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建设为核心的“第三次土地革命”是以巩固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土地革命”的成果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要进行“第三次土地革命”首先必须在法制上(即正式制度上)明晰和巩固“第二次土地革命”的成果。由此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建设有利于从制度上巩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二、农地经营权流转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中国改革开放后的近20年中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在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普遍出现了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经营基础的农户兼业化。有相当比例的农户已经转移到了非农产业,出现土地的抛荒、分散使用、经营规模狭小等现象,从而导致了在资源配置上的巨大的效率损失。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较慢、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滞后,农民在本地向非农产业转移不畅,而在分散使用、规模狭小的土地上经营无法实现农民致富的愿望,大量农村劳力外出打工,导致了土地的抛荒等现象,同样造成了在土地资源配置上的巨大的效率损失。由此可见,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无论是在我国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还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地区都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为土地资源配置的种种弊端。为了按照效益原则配置土地资源,改变现有分散的、狭小的、低效率的土地使用格局,造就土地集中机制,从而实行规模经营,这就构成了对土地流转制度的制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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