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进行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建设已经考虑到了农民强烈的“恋地”心态,将土地产权进行“三权分立”,即“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均归承包户所有,并已经颁布了相关法律加以明确界定和保护。农户依法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来决定是否转让土地的经营权,若是转让则会按市场价格得到补偿。我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中的补偿机制这一制度安排将有助于克服农民几乎根深蒂固的“恋地”情节,有助于农民离开土地向二、三产业转移,向城市转移,从而促进农村工业化、农村城市化及农业现代化。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虽然家庭经营并不会妨碍农业现代化,事实表明,真正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家庭经营的。美国、欧洲、日本都是如此。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农户承包地的规模过于狭小,地块过于分散、细碎是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以农技推广为例,流转后形成的规模经营的承包大户受利益的驱动,引进农作物新品种,采取新技术的自觉性明显增加。从农业科技推广的实践来看,凡是可以分散使用、简单运作的农业技术都已经在使用了,如果不搞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稍稍复杂一点的科学技术就推广不开了,不成规模便无法使用更多的复杂的先进技术。一项有关世界农业研究结果表明,一些相对大的拥有10公顷以上土地的农场(尽管数量很少)投入更多的是现代技术,更有利于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管理的现代化。这一结果同样适用于我国。因此,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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