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
农民的收入增长既可以体现为种田大户收入的增加,也可以体现为转出土地经营权所取得的转让费,以及农业劳动力变为被雇佣的农业产业工人而取得的可观的工资而引起的农民收入的增加,还可以体现为农民因为转出了土地经营权,从而弱化了土地对农业劳动力束缚,促进了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而引起的在非农产业打工的农民收入的增加。从事适度规模的效益农业的农户收入的增加很容易理解。农户依靠转让土地经营权取得土地转让费及变为被雇佣的农业产业工人而取得的可观的工资收入增加在现代经济生活也有例证,比如在香港上市的超大集团、浙江余姚榨菜厂以及野力葡萄酒厂等企业成片收购农户土地经营权,少则千亩多则上万亩,在付给农户数百元每亩不等的土地经营权转让费之外还雇佣了不少农业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或到农产品加工厂工作。使转出土地的农民的总收入较之转出前有较大的提高。
四、农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增强我国农业竞争力以应对加入WTO的挑战
我国农业的弱势是经营规模太小。虽然发达国家的农业也是以农户家庭经营(家庭农场)为主,但在规模上相比我国农户确实存在着土地规模过于狭小的问题,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人均耕地不足10亩,是世界人均耕地的1/3,是多数发达国家的1/10,甚至更少。在如此小规模的耕地上经营的农户显然无法与比其经营规模大几十倍、上百倍的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竞争。因此,提升我国农业的竞争能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通过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来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能力,促进中国农业与世界农业接轨。在今天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土地适当集中可以大大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因此,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使土地相对集中于农业企业或经营大户手中,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吸引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投向农业开发,发展效益农业,有利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最终将有利于提高农业的专业化水平和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便应对加入WTO的挑战。
五、农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推进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及农业现代化步伐
农村工业化、农村城市化及农业现代化是三个互相密切联系的概念,是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这三个方面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在农业问题已经不能够在农业范围内得到很好的解决的情况下,“三农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要依赖于上述这三个方面的进展。例如要在农业中扩大农户户均耕地面积土地以便实现规模经营,提高我国农业的比较效益和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就必须将现在农业中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中去,转移到城市中去。事实上,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等问题是一件功夫在外的事情。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了,城镇化水平提高了,农村人口转移了,土地经营权的流动和集中也就水到渠成了。如果农村的人口转移不出去,而土地却已经集中到了少数人或公司、企业手里,那就不叫土地的流动和集中,而是土地的兼并。那就一定会影响社会稳定,这在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可见解决“三农”问题的办法,不仅仅要帮助农民发展农业,更重要的是要把他们变成“城市人”,帮助他们在二、三产业中就业。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是对这一历史过程的不同描述。当然,土地经营权流转对于实现这三个方面的目标均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具体分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推进我国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步伐
中国人多地少,这是一个基本国情,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靠农业劳动力转移以及建立在劳动力转移基础上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当乡镇企业和城市工商业能为农业劳动力提供比务农更为丰厚的收入时,一部分农业劳动力就会觉得继续种地的机会成本太高,才会转移土地经营权,大量而稳定地向二、三产业转移,向城市转移。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产业结构变化相应地引起就业结构发生变化而产生的结果。同时,土地经营权流转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农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尤其如此。
中华民族是有数千年的农耕文明的民族,几千年历史和文化的积淀,使“土地就是命根子”成为农民根深蒂固的观念。有关调查显示,不同文化程度和不同年龄的农民在这点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据统计,到20世纪90年代末,全国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已占总劳动人口的45%,而我国人口的城市化率却只有28%左右;1978—1997年,向乡镇企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约2.2亿,但80%以上是兼业性转移,也就是说,这些人与土地保持着若即若离的联系,农闲时进城务工经商,农忙时返乡种田,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地脱离土地。农民强烈的“恋地”心态将对我国农地制度变迁构成约束,任何不顾农民意愿而强制推行的农地流转模式是注定要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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