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次调查中,就耕作土地能力,12%的人选择了不懂耕作技术,选择只会一点耕作技术的人仅占17%,11%的人选择了熟悉耕作环节但必须在别人指导下单独耕作,60%的人选择可以独立耕作。30岁以下的年轻人不懂耕作技术的比例占87%。
耕作土地的态度。8%的人选择了绝不种地,41%的人选择了不自己种地,25%的人选择了种不种地无所谓,26%的人选择自己愿意种地。
流转土地的想法。16%的人选择了自愿流转,50%的人选择了在政府的适当引导下同意流转,34%的人选择了随大流、被动地流转。没有人选择不愿意流转。
土地的功能。8%的人选择了土地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收益,满足致富需要,17%的人选择了土地的经济收益一般,仅能满足一般生活需要,66%的人选择了土地的经济收益较低,仅能保证温饱问题,9%的人选择了遇到天灾人祸时土地连温饱问题都不能解决。
流转土地的原因。16%的人选择了希望政府因此兴修水利设施,土地流入方能翻耕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良土壤品质,14%的人选择了劳动力不足,8%的人选择了承包的土地过于分散,42%的人选择了土地经营效益低,15%的人选择了长期在外工作、无暇兼顾,5%的人选择了家里没人愿意干农活了,为避免田地抛荒才流转。
2、农业效益偏低,土地要素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下降
目前农村的最大收入主要是来自农村、农业之外的工资性收入,而非财产如土地等稀缺资源的收入。而中国的农户可算是世界上经营规模最小的农户。土地的经营规模小限制了机械的应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导致农产品生产成本上升,农业效益普遍偏低。近年来,我国土地产品特别是粮食价格持续下降,这直接影响到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1994年至2001年,粮食零售价格指数持续走低。从1996年秋季开始,农产品价格整体下降,连续54个月呈低迷状态。土地产品价格的持续走低,减少了农户土地经营的生产性收益。陈锡文分析指出,1998年至2000年期间,农民收入3年累计较1997年减少131元。对全国59%的纯农户来说,来自农业收入的减少意味着纯农户收入的负增长,这必然会抑制农户的农地经营需求,导致农户土地经营的积极性下降。
据统计,2011年湖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567.1元,且工资性收入已成为农民增收的第一来源。2011年湖南省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超过3000元,占农民收入的45%,对农民现金收入增长贡献率达50%以上,农村经济结构开始发生重大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土桥村开始有大量劳动人口出乡就业。到2013年,土桥村外出打工人口已达560人,占劳动人口的65%。2013年,土桥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2万元,其中农业收入占25%,工资性收入占80%,其他收入占5%。
3、现有政策限制了市场对耕地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流转主要是政府行为
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是保障农地流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性因素。《农村土地承包法》保障“农民是耕者、耕者有其田”的“农耕社会秩序”,其初衷并不希望土地承包经营权大量流转,因而对农地流转的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当前的政策环境,已经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土地稀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创造了条件。在市场机制难以调动人力资源和科技、资金等生产要素发展农业积极性的情况下,由政府直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既可能推动土地流转的发展,也可能因行为不当而带来消极影响。政府行为必须保持合理边界,主要承担服务、引导、规划和监管职能。而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时往往更为在意的是农业能否增加更多的GDP、财政收入,因此现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最活跃、最有积极性的恰恰不是最应该发生的农业地区和人口流出最多的地方。那些流出人口最多的偏远山区和基础设施较差的地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空心村和抛荒,造成原本就稀缺的土地资源大量浪费和闲置。在土地流转中,政府应严格依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由市场和农民决定是否进行土地流转。政府不能过深介入土地流转经营活动,而应为土地流转提供规范、有序、高效的土地流转服务,为土地流转建立市场供给—需求信息服务系统,同时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土地流转纠纷调解、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信息平台等建设。另外,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搞好农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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