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收益分配从“利益失衡”向“利益均衡”转变
伴随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以及中央要求提高农民财产收益权,政府与国民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也将产生重大变化。首先,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立以后,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将不再通过土地财政转化为城镇化投资,而是通过土地流转和资本市场的途径,政府对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和调节也将通过税收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税、房产税等将成为主要调节手段;其次,更多民众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将是趋势。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大幅提高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补偿比例,这一点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做好远郊和近郊利益协调,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是通过“土地开发权”市场化交易,国内成都模式“增减挂钩”也是如此;要让土地收益在更大范围内返还给社会公众,鼓励社保基金等巨额闲置资金投资土地市场,允许社保基金以及土地信托机构、土地银行进入土地市场,保值的同时可将增值收益向更广阔人群分享。
(六)“三农”将释放巨大活力
随着新一轮土地改革的推进,“三农”领域有望变“香饽饽”,一批先知先觉的弄潮儿将会在这个大蛋糕中挖到金矿。十一届三中全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让农村释放出巨大活力,一批乡镇企业迅猛崛起,中国改革事业取得重大成就,伴随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红利释放,三类弄潮儿最有可能脱颖而出:一是从事和经营现代农业的企业将遍地开花;二是诞生一批依托集体土地经营,从事酒店、旅游、文化创意等大型新型乡镇企业集团;三是随着政府身份转换,一批以中小城镇为主战场,能力复合化、更注重培育和发展产业的小城镇城市运营商崛起。
(七)新增建设用地从“增量为主”向“流量为主”转变
在耕地总量逼近18亿亩保护红线、征地成本越来越高的形势下,伴随集体土地入市的放开,城市建设用地的来源,也必然从“做增量”(改变用地性质征地)转向盘活存量用地“做流量”(集体土地入市流转)。根据国土资源部数据,到2011年底,耕地保有量锐减为18.2亿亩,农转用空间已非常狭小。与此同时,国家城镇化用地胃口却很大,那么如此大的缺口靠什么来填补?唯一途径就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是4亿亩(其中农民宅基地2.5亿亩),大约是现有城市建设用地 (约1.05亿亩)的4倍,可以预见,未来土地新增来源的主战场将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八)小产权房有望“变堵为疏”
伴随“同权、同地、同酬”城乡土地一体化,在法律外野蛮生长的小产权房将有望得到解决。数据显示,在北京、西安等地方,小产权房占房地产年供应量超过20%,深圳更是达到40%-50%,小产权房正呈愈演愈烈趋势。根据国内外经验,市场的力量堵是堵不住的,最好的办法是“变堵为疏”,美国的办法是完善土地权利,创新土地发展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则允许农民参与到土地增值中去,比如台湾创造了区段征收的征地制度。在这一轮土改和城镇化进程中,中央政府可能会在房产统计以及征收房产税的各项筹备就绪后,将小产权房依法转正,并将所获资金主要用于债务平台的付息和清偿。转正的方式可能会采用根据地区不同进行分类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或是直接转为物业税进行征收的方式以增加地方政府收入。
(九)土地法规将从“多头共管”向“母法统领”转变
现行土地法规在平等和效率两个方面都有损失,已对社会稳定产生了消极影响,有必要对既有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重新梳理。伴随新一轮土改,土地产权、交易、收益分配等都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迫切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给予回应,我们认为,由于这一轮改革将对土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和疑难问题破冰,有可能催生一部统领性的土地母法。无论是重新建立一部土地母法还是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多法并行却漏洞颇多、一修再修的尴尬局面,使得我国土地法律体系进入相对成熟和固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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