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中,他将人的社会行动和结构的关系看成是动态的,其中,由于把人的反思性、行动和结构的互构性注入其中,而突出了行动者的能动作用。
就本研究而言,帕森斯关于社会行动的目的、条件、手段、规范等要素的理论为我提供了基础性的认识框架。同时,笔者也汲取了吉登斯的社会行动论的理论营养。吉登斯强调人们行动的能动性的理论,对于征地补偿中村干利用政策空间以谋取利益的行为很具解释力。吉登斯强调,一方面,结构对行动者的行动具有规范和导向作用,另一方面,行动者又会运用自己的知识去采取适当的行动、影响结构。受此启发,笔者在自己的研究框架中设定了“政策空间”一项,即指村干在征地补偿政策的实施中,在政策框架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能动性,这表现为:既要依据政策行动,又设法钻政策的空子以谋私利。再者,帕森斯的“条件”说与吉登斯的“资源”说大同小异,只是“资源”说更接近当前的用语习惯,于是笔者也就选择吉登斯的“资源”说。
综上,在解读征地补偿中村干逐利行为发生的路径时,笔者以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为基础,吸收吉登斯关于行动者的能动性以及“资源”说的具体用语,建立起自己的分析框架:
所示的路径中,“政策空间”就包括了帕森斯的“规范”,以及行动者从规范中寻找牟利机会的双重含义。
三、背景
(一)赵村概况
笔者的调查地是赵村。赵村毗邻华北平原某大都会,隶属于杨柳镇、M开发区、W市(县级)。 全村共有人口800人左右。赵姓是主要姓氏。经济方面, 2011年,按照产值计算,W市三次产业占比为8:60:32,非农产业比重达到92%, 农业收入占比很低。M开发区,人口稠密,产业集聚,经济发达,其财政收入占W市的三分之二,非农产业比重亦高于全市水平,故赵村的非农就业环境良好,村民并不以农业为生。土地被征之前,主要种植玉米、小麦,投入产出基本持平,收入微薄,一年收入每亩五百至六百元,农民对土地不重视。村民主要以外出打工为生,全村三分之二的人口在外打工,人均月收入两千元。经过几次大规模征地之后,现在全村仅剩余土地100多亩,几乎没有农业收入。值得一提的是赵村村干的更迭与征地直接相关。从2002年开始,赵村共经历了三次换届。前两任村支书均因征地中的不端行为被村民举报,受到查处被撤销职务。 2012年3月换届选出了第三届村支书与村主任。 2005年以来,赵村共经历了2005、2008、2009、2011四批五次征地。多次征地使得村干熟悉了征地政策,“学习”了如何从中寻找机会,谋取利益。
(二)征地政策中村干可利用的政策空间
我国的征地政策包括国家级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部级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其中,被村干利用的“政策空间”有四:第一,土地有偿流转的空间。如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农民内部有偿流转,但流转给谁,怎样有偿流转并没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村干利用此政策通过转包、“倒地”牟利。第二,征地补偿标准的空间。即征地补偿标准有一定的浮动区间,它包括土地面积的大小和多少、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与品质、合法或者违法建筑等。村干对村民的土地亩数、地上附着物数量有最终确认权。第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的空间。土地补偿费,口粮田归村民本户所有,承包地归村集体所有。而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方向,国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村干对这笔款项如何支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第四,征地程序执行的空间。由于缺乏监管和处罚手段,一些必要的程序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如征地公告程序,包括征地情况告知和征地听证告知被“跳过”;实地划线所录的影像和照片资料——这类物证,被弃用。村干规避这类程序为其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空间。
四、征地补偿中村干的越轨行为
总起来看,村干在征地补偿中有三个行动目标,这三个目标与其三重角色相对应,即作为政府代理人,在落实上级政策方面,村干的目标是平稳、有序地在尽可能避免冲突的情况下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地任务;作为村民当家人,从保护村民利益出发,其目标是代表农民与政府谈判,争取最高的补偿标准;作为理性人,从争取个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其目标是在有效化解多重角色内在冲突的同时,在征地补偿的各个环节,谋取政治和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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