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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建房何时休


  近年来,国土部门对农村违法占地建房进行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法院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但其警示作用并不明显,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农村宅基地供需矛盾是根本原因。随着村建设的整体推进,农村年轻人向往城市生活,在建新房屋时纷纷向城镇边缘迁移,但村集体没有空地用来调配地基,只能任由村民选定承包地作为宅基地建房,为此发生大量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案件。

  “放水养鱼”是间接诱因。由于地方财政每年对国土部门下达收费任务,而违建罚款是完成任务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农村违建案件中,真正实施强制拆除的极少,绝大多数都是用罚款方式变通处理。

  “三难”是直接原因。一是“发现难”。农村人口居住分散,住房修建自主性强,建筑周期短,不易被国土部门发现;村民之间形成默契,为自己今后违法占地留下后路,“我不举报你,今后别人也不会举报我”。其次是“制止难”。由于土地管理法规赋予土地部门的制止权缺乏操作性,再加上国土执法力量不够,难以应付辖区内大量发生的违法占地建房案件,导致制止和处罚违法行为力不从心。再次是“查处难”。农民集一生之积蓄建造住房,“拆除”将意味着农民的全部积蓄化为泡影,很容易引发家族性或群体性对抗,这是我国行政和司法机关都很难承担的社会后果。

  土地是国家最重要的生存资源,耕地红线不能被突破。制止和遏制农村违法占地建房,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强化国土部门的行政作为,加大制止和处罚力度。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建行为具有制止权,《行政诉讼法》第66条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晰“制止”和“强制”的适用条件和措施,缺乏操作性,国土部门为规避行政赔偿风险往往主动放弃了行政权力。因此,法律应明晰行政机关行使“制止”和“强制”的适用条件和措施,便于行政机关主动积极作为。

  探索新的管理方式,满足农村建设需求。为适用农村建房的新需求,农村应尽快进行乡村建设统筹规划,变农村建房的无序性为规划性。要让农村集体组织获得土地增值效益,培育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在违法占地建房的查处中,应调整利益分配制度,罚款应有相应比例返还村级组织,提高村级组织和村民自我监督的积极性。

  启动法院的先予执行制度,法院下达“停工令”协助制止违建行为。《行政诉讼法》对先予执行制度虽然未作规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中有先予执行制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探索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及时控制相对人权益,防止因相对人的损失增大而增加执法难度,可以尝试由国土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停工令”方式,维护国土部门“停建通知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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