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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建设与基层秩序重建


  二、农村社区建设实践逻辑的考察: 多元理念指导下的路径探索

  农村社区建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村社区建设实际上就是乡村社会建设,是由政府主导推动对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进行的整体性建设,20世纪 30年代梁漱溟提出的“乡村建设运动”,以及韩国的“新村运动”、英国的“社区重建”都属于这个范畴。狭义的农村社区建设则强调共同体意义上的社区化管理与服务,注重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和参与式的社会管理。我国狭义的农村社区建设在 21世纪之初开始试点,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完整提出“农村社区建设”的概念,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自此,农村社区建设在全国迅速铺开。本文对于农村社区建设的论述正是在狭义的范畴中展开的。学术界关于狭义农村社区建设的讨论大都在共同体语境下展开。自1887年滕尼斯提出“共同体”的概念,社区就被认为是建立在“一定的地域”基础上,基于“共同的纽带”及“认同意识”而形成的共同体。学者们普遍认识到,农村社区围绕如何形成新型社会生活共同体而构建,是一个比乡政村治体制更有弹性的制度平台。通过这个平台,自上而下的国家管理与农村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够实现良性互动,公共财政支持的公共服务与社区的自我服务能够实现互补,从而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总体上来看,目前学术界对农村社区建设的讨论更多地趋向于宏观抽象,对于农村社区建设的内在逻辑和运作机制等实践过程中不可回避且亟待厘清的问题讨论不足。鉴于此,本文在实地考察和经验材料的基础上,考察目前国内几种农村社区建设的典型模式,分析其具体的内在逻辑和运作机制。

  模式一: 德州的“村庄合并社区”模式

  德州于2008 年开始部署新型农村建设,通过三个步骤实现了“村庄合并社区”。第一步,合并村庄。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经济发展、地理环境等具体情况,把条件适合的若干个村合并成一个农村社区。合并村庄后,原建制村的土地承包关系,各类承包、租赁合同及合理优惠政策,村级资产、债权债务,村民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第二步,组织选举。重新组建社区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副科级乡镇干部担任。依法选举产生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各自然村至少有 1 人进入社区村民委员会。第三步,建设社区。建设社区服务中心,为辖区内村民提供医疗卫生、经济发展、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多方面的服务,同时积极引导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利用“并居住”的优势,促进每个社区打造自己的主导产业和产业园区。德州模式是在重新整合乡村基础治理单元的基础上,通过政党下沉的方式整合农村社区的管理体系,社区的服务内容涵盖公共服务、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内容。

  模式二: 舟山的“社区管理委员会”模式

  舟山的社区建设模式也是首先按照实际情况,将若干个村合并后建设社区。社区的管理体系包括原有的“村两委”、“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和新设的“社区管理委员会”四个部分。新设的“社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乡镇( 街道) 按照干部任用程序进行选派,成员由乡镇( 街道) 选配,一般由“村两委”的主要领导担任,通常在5 名左右。“社区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市、县( 区) 、乡( 街道) 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管委会成员完全职业化。舟山市委2005 年1 号文件规定: 社区管委会对本社区区域“履行统一的服务、管理职能”。在舟山模式当中,社区管委会事实上是作为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而存在的,凌驾于原有的“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管委会”之上,对所辖范围进行综合管理。相当于在农村以社区为单位设立了一级“政府”。舟山模式是在重新整合乡村基础治理单元的基础上,通过政权下延的方式整合农村社区的管理体系,社区的服务内容涵盖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多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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