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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抑制农产品价格过度上涨 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重要意义


  (三)推进平价商店建设是切实可行的。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供应有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各地蔬菜产业已初具规模,2012年,全县蔬菜生产面积18万亩,总产量24.3万吨。蔬菜生产基地和合作社品种比较齐全,发展势头良好,部分企业还配备了冷藏设备和配送中心。二是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有实力。近年来,于都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规模逐年扩大,特别是县政府出台新的《于都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后,再创良好征收局面,全县入库价调基金214万元,应该说价调基金有能力补贴、支持平价商店建设。三是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支持。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制定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平价商店经营模式、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管理机制等方面,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四是合作有潜力。于都县实行产销对接经营农副产品方面,在部分企业开展了一些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金溪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小商品市场经营者签订购销合同,直接向集贸市场供货;绿源绿色农场自办了1家直营店,销售的蔬菜价格比集贸市场一般每斤低0.1—0.2元。国光超市采取直接从产地进货销售蔬菜、鸡蛋的形式,大大减少了流通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益。另据了解,于都县最近成立的蔬菜产业协会正在积极探索“基地——直营店”销售蔬菜的经营模式,实现产销对接,降低流通成本,计划2014年在县城区建立10家左右直销店,直销本地蔬菜及土特产。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因势引导和扶持,适当安排部分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补贴,要求其销售的农副产品价格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从而实现企业和政府的“双赢”。

  三、推动农产品评价商店建设的几点意见

  (一)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建设。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用于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的资金规模不应低亍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15%。对平价商店经营主体承租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对平价商店经营主体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对承担平价商店供应的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或其他合适的形式进行农业贷款,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给予必要的利息补贴,优先从同级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

  (二)降低经营流通成本。鼓励大型批发市场建设平价商店或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开辟农副产品平价销售区域和本地菜农直销区域、降低经营成本。对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超市或其中的平价销售区域,各地价格主营部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将市场收费纳入定价目录,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没有列入定价目录的,要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或者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市场投资主体降低摊位费标准。清理整顿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道路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扩大免收道路通行费的品种范围。

  (三)实施优惠价格政策。积极研究完善相关价格支持政策,减少平价商店经营支出,提高经营者积极性。单纯经营平价促农产品的平价商店,用电、用气、用热、用水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并单独装表计量。其他类型的平价商店或平价销售摊位,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以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的用电、用气、用热、用水量,并执行优惠价格政策;其他用电、用气、用热、用水量仍执行该企业原有价格。

  (四)推动建立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开办基本蔬菜品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根据本地蔬菜生产和消费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纳入政策性保险的基本蔬菜品种目录。对于支付基本蔬菜品种保费确有困难的农户,应协调财政资金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一定补贴。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头研究测算基本蔬菜品种种植成本,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提供依据。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要与平价商店建设相衔接,参加保险的种植户(基地)优先列为平价商店采购对象;对与平价商店签订订单、合同,稳定供应鲜活农产品的农业生产基地,参加蔬莱政策性保险的,可协调财政资金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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